(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蒋燕、颜明与沈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476号原告蒋燕,女,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颜明,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同原告蒋燕。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娟,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燕、颜明诉被告沈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沈海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虽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因被告开办实业工厂在宝山罗泾,故自2013年起,被告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美兰大道333弄20号别墅至今,本案依法应当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美兰大道333弄20号房屋,有被告提供的居住证明为证,经本院向出具该居住证明的居委核查,情况属实。故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海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益颢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