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众诚钢管租赁站与安徽佰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众诚钢管租赁站,安徽佰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蚌埠市众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业主陈勇,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找郢乡草庙村沟*组***号。被告:安徽佰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禹会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该公司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众诚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佰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4111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