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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华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优步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华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优步梯业有限公司,贾锦锋,徐晓,贾胜完,陈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0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华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锦锋。被执行人:永康市优步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胜完。被执行人:贾锦锋。被执行人:徐晓。被执行人:贾胜完。被执行人:陈晓莉。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华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优步梯业有限公司、贾锦锋、徐晓、贾胜完、陈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8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0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长 李昌林审 判 长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