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光泽县宝盆生态养殖场与黄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光泽县宝盆生态养殖场,住所地光泽县。经营者蒋震华,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黄和平,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宝盆生态养殖场与被告黄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泽县宝盆生态养殖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泽县宝盆生态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泽县宝盆生态养殖场负担。审判员 何澄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