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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开珍、邵孟学诉被告陆稳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开珍,邵孟学,陆稳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1111号原告:田开珍原告:邵孟学被告:陆稳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开珍、邵孟学诉被告陆稳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开珍、邵孟学以已与被告协调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开珍、邵孟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开珍、邵孟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