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开珍、邵孟学诉被告陆稳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开珍,邵孟学,陆稳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1111号原告:田开珍原告:邵孟学被告:陆稳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开珍、邵孟学诉被告陆稳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开珍、邵孟学以已与被告协调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开珍、邵孟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开珍、邵孟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