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乡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2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云、杨红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9日凌晨,陆XX(己判决)伙同他人在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北街铁路小区门口将袁XX的白色奥拓车(车牌号晋L639**)盗走,开至河津。后陆XX通过李XX(已判决)以2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刘X,刘X购买该车后将车身颜色改喷成红色。2014年9月一天,被告人刘X在陕西合力焦化厂以70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宋XX(已判决)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袁XX。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2013年3月1日凌晨,陆XX伙同他人在乡宁县昌宁镇大石头村文XX家门口将文XX的白色奥拓车(车牌号晋LE70**)盗走,开至河津,后以2500元价格销赃给李XX,李XX又通过被告人刘X介绍以4000元价格销赃给吴XX(己判决)吴XX购买该车后将车身颜色喷成蓝色。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物证:涉案奥拓车(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登记信息等;3、被害人袁XX、文XX的陈述;4、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5、陆XX、李XX、宋XX等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宋XX、李XX辨认笔录。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凌晨,陆XX(己判决)伙同他人在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北街铁路小区门口将袁XX的白色奥拓车(车牌号晋L639**)盗走,开至河津。后陆XX通过李XX(已判决)以2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刘X,刘X购买该车后将车身颜色改喷成红色。2014年9月一天,被告人刘X在陕西合力焦化厂以70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宋XX(已判决)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袁XX。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2013年3月1日,陆XX伙同他人在乡宁县昌宁镇大石头村文XX家门口将文XX的白色奥拓车(车牌号晋LE70**)盗走,开至河津,后以2500元价格销赃给李XX,李XX又通过被告人刘X介绍以4000元价格销赃给吴XX(己判决)吴XX购买该车后将车身颜色喷成蓝色。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刘X自动到乡宁县公安局投案。以上事实,被告人刘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同案犯陆XX、李XX、宋XX供述,被害人袁XX、文XX陈述,涉案奥拓车(照片),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被告人刘X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X的归案经过,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宋XX、李XX的辨认笔录,乡宁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介绍买卖、买卖,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审理中,被告人刘X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X违法所得4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继红审判员 韩 瑞审判员 张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