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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登柱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柱,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杨登柱,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宝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兆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李爱民。委托代理人:吴昱,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登柱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登柱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杨登柱负担。审 判 长  马远峰审 判 员  郭继芳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新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