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志清申请执行方洪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志清,方洪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6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清。被执行人方洪谦。本院在执行王志清申请执行方洪谦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6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