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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烈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况某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协助把位于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B2-108#407住房一套(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10178**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10178**号)的产权登记过户到况某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B2-108#407住房一套(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10178**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10178**号)的产权登记过户到况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仲 伟审判员 邵吉顺审判员 徐中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