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健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莎莎,执行董事。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6586元(本金1558600元、执行费1798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