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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士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479号申请人:刘某甲,女,1999年8月27日生。法定代理人:刘新坡,男,1976年3月28日生。被申请人:李士业,男,27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士业驾驶的豫EHT3**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元及张宝勋所有的豫E516**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士业驾驶的豫EHT3**号小型轿车予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