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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彭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彭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0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济民。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彭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勤审判员 余长勇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碧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