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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王祥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王祥安,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笑宇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安,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缺席)被告:王亮,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缺席)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祥安、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初建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祥安、王亮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胶累计拖欠货款47210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缺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未其主张提供欠据5张。2014年3月21日,被告王祥安欠货款13687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王祥安欠货款6024元。2014年6月7日,王亮欠货款9840元。2014年8月31日,王亮欠款11410元。2014年10月12日,王祥安欠6250元。由于被告缺席视为对质证权力的放弃,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通过庭审质证认证合议庭认定如下案件事实: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王安祥及王亮在原告处购买防水胶核款47210元,被告王安祥出具欠据3张25961元,被告王亮出具欠据2张212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防水胶后理应按约定及时付款。因此对原告要求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祥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防水胶款25961元2、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防水胶款2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25元、由被告王祥安、负担500王亮负担48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