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慕杰与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慕杰,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慕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北海。法定代表人:郭捷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锋。再审申请人李慕杰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升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慕杰申请再审称:(一)汕头市同益服装批发市场的建设未按规划建设,根本没有规划许可。(二)汕头市同益服装批发市场至今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是一个不能对外招租的市场。而且市场的建筑至今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的验收,根本不具备开业要求。(三)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四)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本案并非在一、二审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五)一审法院拖延诉前联调时间,一、二审拖延审理期间,陷再审申请人于被动境地。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租赁合同无效,被申请人立即退还收取再审申请人的保证金30000元和之前以合同约定条款收取的各种费用,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再审申请人保证金,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升平公司提交意见称:李慕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李慕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及升平公司提交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受理范围;2、一、二审的审理是否违反程序;3、《同益服装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4、升平公司是否违约。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受理范围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合同中并没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且双方在起诉、答辩及反诉过程中均未对法院审理案件提出异议,故一审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关于一、二审的审理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二审虽未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但依法办理了延长审理期限的手续,故并不违反程序。关于《同益服装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升平公司开办同益市场经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批复》同意,升平公司将旧城改造项目的部分房产变更为综合市场经汕头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同益市场的消防也经汕头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虽然同益市场在二审诉讼时尚未工商注册登记,《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市场未工商登记注册不能营业,但工商部门在给李慕杰等人的投诉复函中明确告知升平公司已向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且该条规定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同益市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不导致《同益服装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综上,李慕杰主张《同益服装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升平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升平公司建设同益市场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同意。同益市场的消防经汕头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升平公司也已向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手续。李慕杰主张升平公司将同益市场非法招租经营,构成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慕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慕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