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玉军与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军,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36号申请人刘玉军。被执行人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玉军于2015年10月26日以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玉军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裁字(2015)第23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啜起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