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万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万通(曾用名“朱万广”),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暂住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先行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万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万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16时左右,被告人朱万通驾驶一辆粤DG89**号牌出租车从汕头市区往潮南区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和平车站附近一路口停车落客,车上乘客(身份不明)打开左后车门时,碰撞到张某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张某奇连人带车倒地后被于某驾驶的粤DG5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造成张某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奇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万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后被告人朱万通赔偿死者张某奇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元,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万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告人朱万通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及理化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及《申请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万通无视国家法律,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施工路段时违法停车,让乘客打开左后侧车门下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万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万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育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溦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伤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