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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吴广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吴广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6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黄阳波。委托代理人:徐文辉,系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吴广川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