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建伦贸易有限公司、王力与王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伦贸易有限公司,王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杭州建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英伦。被告王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讼代表人楼磊。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