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与被告王勤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住所地遂平县灈阳街道办事处国槐路4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6234-8。委托代理人赵懿兴,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咏梅,遂平县水利局法律顾问。被告王勤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贺梅,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与被告王勤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水利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水利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水利局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