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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张增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某某,张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和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和排立,男。被执行人张增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增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增荣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亚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