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炳根、吴翠玲等与惠东县安力减压阀制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根,吴翠玲,惠东县安力减压阀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黄炳根,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5912。申请执行人:吴翠玲,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5929。被执行人:惠东县安力减压阀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负责人:杨振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东县安力减压阀制造厂在中国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营业部账号66×××25内存款人民币3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