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奎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752号原告刘玉奎,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史建方、张经博,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李占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奎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奎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玉奎负担。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