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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永宽申请执行王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宽,王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50号申请人王永宽,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王全生,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王永宽申请执行王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宽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全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