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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何某某,女,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延某某,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准予原告何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王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梓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