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北京尚品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与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尚品世家装饰有限公司,李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25-1号原告北京尚品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2号楼406室,组织机构代码69232709-7。法定代表人黄书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韬,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启龙,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尚品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尚品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尚品世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