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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明昌与鲍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徐明昌。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玉国。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昌与被告鲍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徐明昌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鄂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