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9号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叶进峰。委托代理人:周文伟,公司职员。被告: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山路130号永兴大厦7-8楼。法定代表人:周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