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八良与吴灯火、毛灵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八良,男,1946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灯火,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灵啸,男,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孙八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孙八良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孙八良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八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孙八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邑审判员 高 胤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