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商初字第3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圣(胜)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3092-3号原告: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被告: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侯圣(胜)杰,系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侯景寒。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圣(胜)杰、侯景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寿丰商初字第30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40000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详见清单)。二、解除对案外人侯德欣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