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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蒋某某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