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麦荣因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63号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泽州县北义城镇人。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鲁村村委证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村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高晓社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