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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陶化生申请沙宝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化生,沙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94-1号原告陶化生,男,农民。被告沙宝安,男,汉族。原告陶化生与被告沙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法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化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法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