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营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XX与孟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孟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83号原告:XX,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生,无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孟紫君,女,汉族,1990年11月7日生,无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XX诉被告孟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XX无法联系,致使审理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劲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