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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营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XX与孟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孟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83号原告:XX,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生,无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孟紫君,女,汉族,1990年11月7日生,无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XX诉被告孟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XX无法联系,致使审理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劲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