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缪宇与雷尚芝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宇,雷尚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缪宇。被告雷尚芝。原告缪宇与被告雷尚芝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