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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缪宇与雷尚芝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宇,雷尚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缪宇。被告雷尚芝。原告缪宇与被告雷尚芝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