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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鸿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苑新村三建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闫会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市鸿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58号。法定代表人段天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市鸿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庆阳市鸿丰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84元,减半收取73172元,由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下剩73172元,退还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闫雅丽审 判 员  郭闯君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