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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泰安宏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区国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公司,唐山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362号原告泰安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法定代表人孙丰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雷,泰安某公司行政部经理。被告唐山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中小企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卫国,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岱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