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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恢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 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卫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雨花台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汉中门大街50号。代表人朱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敏,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南京卫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芮村。法定代表人张德龙,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雨花台支行)与南京卫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达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的(2002)建南督字第2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支付令:卫达集团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农行雨花台支行借款人民币1486万元及利息1586256.74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02年8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建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2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宁执他字第2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提级本院执行,案号为(2003)宁执字第334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03年8月29日以和解结案。因被执行人卫达集团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农行雨花台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轮候查封了卫达集团名下位于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芮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宁雨国用(2002)字第022**号、地号:14-107-035-021-1)。现申请执行人农行雨花台支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续行轮候查封,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办理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续行轮候查封手续,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上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且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卫达集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雨花台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卫达集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轮候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02)建南督字第2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轮候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