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忠德与刘忠德、杨和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忠德,杨和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和进,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德,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告:杨和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德、杨和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仍不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郑宏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转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