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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安华与魏东、淮南市山王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华,魏东,淮南市山王供销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孙安华,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东,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山王供销社,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对面。法定代表人:姚多户,该供销社主任。原告孙安华诉被告魏东、淮南市山王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孙安华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