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450-1号刘爱军诉于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博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爱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娇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爱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4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爱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