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高某甲,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晓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以已与被告高某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