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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许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法院规定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