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许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法院规定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