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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安伦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安伦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33号罪犯陈安伦,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安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陈安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安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安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