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银花、卢佳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董凤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花,卢佳莉,董凤杰,上海京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227号原告张银花,女,195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卢佳莉,女,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大志,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功林,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凤杰,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李明珠,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京再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思星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马成龙,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银花、卢佳莉与被告董凤杰、上海京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再物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秉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佳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大志、被告董凤杰委托代理人李明珠、被告京再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成龙以及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银花、卢佳莉诉称,2015年2月13日7时38分,被告董凤杰驾驶牌号为沪D0XX**的重型普通货车在本市真陈路、丰翔路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卢宝荣发生碰撞,导致卢宝荣当场被碾压死亡的结果,经交警认定,被告董凤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银花为死者的妻子,原告卢佳莉为死者的女儿。现两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954,200元,丧葬费32,7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389元、物损费500元、电动车维修费88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500元和律师费10,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董凤杰和被告京再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董凤杰辩称,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其为被告京再物流公司单位驾驶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对超出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京再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无异议,被告董凤杰为其单位驾驶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对超出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费用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其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各项费用:1、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无异议,但是事发的时候死者是62周岁所以应当计算18年;2、丧葬费无异议;3、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4、医疗费认可110元,其余费用应包括在丧葬费用中;5、物损费认可200元;6、电动车维修费,由法院认定;7、家属误工费、家属交通费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所以不应该重复计算,故不予认可;8、律师费,不属于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死者卢宝荣,男,1953年10月23日生,本市城镇居民。2015年2月13日7时38分,在本市真陈路、丰翔路路口处,被告董凤杰驾驶牌号为沪D0XX**的重型普通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卢宝荣发生碰撞,导致卢宝荣当场被碾压死亡、卢宝荣所骑电动自行车损坏的结果,经交警认定被告董凤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卢宝荣无责任。事发当日,卢宝荣因急救产生医疗费110元。死者生前和原告张银花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即本案原告卢佳莉。卢宝荣的父母均先于卢宝荣死亡。被告京再物流公司系沪D0XX**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系牌号为沪D0XX**车辆的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承保单位,其中商业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董凤杰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现在服刑中。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急救费发票、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董凤杰系被告京再物流公司员工,且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董凤杰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京再物流公司承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为肇事车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承保公司,由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京再物流公司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1、死亡赔偿金,卢宝荣死亡前系本市城镇居民,根据原告死亡时的年龄,本院确认为906,49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卢宝荣死亡,原告因此在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根据被告董凤杰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原告主张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3、丧葬费32,706元,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4、医疗费,根据相关票据,本院确认为110元;5、衣物损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凭证,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200元。车辆修理费,卢宝荣车辆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原告主张8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6、误工费、交通费,原告因卢宝荣死亡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均已包含在丧葬费内,原告主张系重复,本院不予支持;7、律师费,根据本案情况,原告主张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由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死亡赔偿金906,490元、丧葬费32,7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110元、物损(衣物和车辆)费288元。另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京再物流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银花、卢佳莉死亡赔偿金人民币906,490元、丧葬费32,7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110元、物损(衣物和车辆)费288元;二、被告上海京再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银花、卢佳莉律师费10,000元;三、对原告张银花、卢佳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71元,由原告张银花、卢佳莉承担274元,被告上海京再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8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秉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雯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