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某、杨某甲等与杨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吴某,农民。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海燕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