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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某、杨某甲等与杨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吴某,农民。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海燕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