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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安秀与蔡昌英、文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安秀,蔡昌英,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邓安秀,女,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蔡昌英,女,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文忠,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邓安秀与被申请人蔡昌英、文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邓安秀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昌英、文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号X幢X的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陈安玉自愿以自有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镇XX路X号X-X-X的房屋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安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昌英、文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号X幢X的房屋。二、查封案外人陈安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镇XX路X号X-X-X的房屋(房地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XXX**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