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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二特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潘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潘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特字第61号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企业负责人王海光,该个体工商户经理,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君,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潘婷,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纪岚英,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以下简称凯丝酒吧)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萨劳人仲字(2015)第17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18日,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庆萨劳人仲字(2015)第1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凯丝酒吧支付申请人潘婷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8日拖欠工资6636元;二、被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返还申请人潘婷保证金1000元。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不服申请称,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萨劳人仲字(2015)第177号裁决书中第一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决第一项认定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潘婷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8日拖欠工资6636元,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此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仍支持了被申请人潘婷的请求,属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萨劳人仲字(2015)第177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潘婷答辩称,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原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申请。本院经调查查明,被申请人潘婷于2015年7月21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称其2015年5月4日到申请人凯斯酒吧处工作,约定月工资底薪4500元,提成按照客人消费票据的40%计算,2015年6月17日上班时被打伤,申请人处负责人刁贺称给被申请人一个月的治疗期和休养期工资,依此,被申请人潘婷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凯丝酒吧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8日拖欠工资6636元;要求凯丝酒吧返还保证金1000元。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庆萨劳人仲字(2015)第177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凯丝酒吧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即对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一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情形进行审查。申请人凯丝酒吧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但该项理由并非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而申请人凯丝酒吧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被申请人潘婷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庆萨劳人仲字(2015)第177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凯丝酒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国燕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继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