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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兰爱云、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兰爱云,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2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兰爱云,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畲族,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际头村4号。被执行人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孙秋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兰爱云、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兰爱云所有的房屋,现该房屋正在拍卖。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晗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