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五民二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立欠与陈永伟、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欠,陈永伟,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732号原告:张立欠,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陈永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五河县。负责人:赵得理,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经理。被告: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霍加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欠与被告陈永伟、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云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