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王兴凡与朱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凡,朱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王兴凡,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朱爱芬,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凡诉被告朱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94元,由原告王兴凡负担。审 判 长 关水考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文婷 来源:百度“”